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熊烨、龚达遥 记者陈雪红报道:父母为女儿购买人身保险,后女儿患病离世,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双方各执一词。近日,南昌市东湖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中国某人寿公司江西分公司(下以简称被告)向漆某、汪某(以下简称原告)支付保险金50万元。
原来,两原告系夫妻关系, 2018年2月生育龙凤胎子女。出生当日,两个孩子因早产等原因进入重症监护治疗,20余天后病愈出院。2018年3月,原告在被告处为两个孩子购买了保险金额50万元的人保寿险某重大疾病保险。被告亦为原告出具了人寿保险保险单。2019年1月原告女儿小可因病入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病情恶化死亡,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在进行理赔调查后,认为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小可身故疾病不在承保范围恶性肿瘤的70种疾病之内,故不予理赔,只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东湖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女儿小可因病身故,产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对原告履行赔付义务。被告作为经营人身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在承保前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而不应当利用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而免除自身“健康体检”的责任;根据被告保险合同中约定条例,被告亦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将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70种重大疾病类型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项对原告尽到明确提示和告知义务,故被告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其保险金50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