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刘星)报道:11月25日上午,《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新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发布。12月1日起,新《条例》将正式施行。新《条例》立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江西实际出发,一揽子提出了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发展、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的硬核措施。江西省、市、县三级都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采购部门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据了解,新《条例》围绕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专门设置了创新发展专门章节,从引领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发展、增强专业化能力、应用现代技术、建设研发创新平台、保护知识产权、开放共享科技资源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定。其中,相关条款总结了我省近年来开展企业梯次培育的做法,例如第三十条提出“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规模,培育一批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企业”。
此外,针对一些政府部门及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新《条例》特别着眼于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设立了权益保护专门章节,对审慎司法、受理中小企业投诉举报,清欠账款、改进执法、完善监管等作出了规定。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有关规定,新《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明确提出自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这条规定为今后清欠工作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